2008年5月2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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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案件要快立快审快执
杨维汉

  “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全面排查、及时化解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出通知,对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审理灾区有关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指出,要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化解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鼓励、支持人民调解等组织化解纠纷,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通知还特别强调,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通知要求,对于涉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从大局出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结合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对于有的灾区法院审判人员一时不能补充到位的情况,通知指出,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抗震救灾期间,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协助安置好灾区群众。要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